淄博市体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2011-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4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淄政办发〔2007〕101号),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中专各年级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书记为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学生科科长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成立以学生科科长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参照我市各区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160%定为“一般困难学生”;达到80%-120%的定为“困难学生”,低于80%的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3.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训练刻苦,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科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科、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科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淄博市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淄博市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兼)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科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专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科按时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科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信息收集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不愿意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将此情况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体校学生科负责解释。